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对再生资源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可以减轻垃圾处理设施的压力,也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同时也缓解了能源供应紧张的问题,
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项目的提出是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可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2.再制造产业在国内属于新兴产业,再制造可以实现节能减排之效,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节能60%,节材70%,节约成本5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大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以上。
3.项目的提出为报废机动车的再生利用探索新路子,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投资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再生项目,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企业生存角度、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来说,都有着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中明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于2024年6月中旬委托海南弘洲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编制《3万辆每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精细化再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我司在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于2024年6月下旬编制完成《3万辆每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精细化再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项目地理位置:海南省昌江县叉河镇海南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叉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
(3)建设性质:新建建设类项目。
(4)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29037.78m2,拟建总建筑面积为
17366.69m2。
(5)项目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1栋机动车拆解车间、1栋办公楼、1栋敞开式停车库、1栋设备房,同时配套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室外工程。
(6)工程占地:工程总占地面积为29037.78m2,其中永久占地为26596.37m2,
临时占地为2441.41m2。
(7)土石方平衡: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25596.26m3,其中开挖土方12798.13m3,回填土方12798.13m3,无借方,无弃方。
(8)工程投资及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投资。
本工程计划于2024年6月开工,2025年2月完工,总工期9个月。
(9)项目区现状:项目区已完成场地平整,满足施工条件,本项目正在进行机动车拆解车间、敞开式停车库、设备房基础开挖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
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修订施行;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30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1.2.2.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第24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公布修改并施行);
3、《水利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
1.2.3.技术标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6、《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
7、《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8、《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1.3.设计水平年
本工程属于新建设类项目,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规定,设计水平年是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年份,取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本项目计划2025年2月完工,因此,本方案的设计水平年定为工程完工后一年,即2025年。
1.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4.1.执行标准等级
根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复函》(琼府办函[2017]375号),项目所
